曲水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曲水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作者: kaiyun官方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14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根据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拟定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4、对本县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核检查,决定是不是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不是合乎法律进行法律监督。

  5、对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派员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不是正确和审判活动是不是合乎法律进行法律监督。

  6、依法对本县的民事、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置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8、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10、开展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检察工作,对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负责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同县委管理和考核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6、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曲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3个,包括:检察综合部、检察业务部、综合业务部。

  2023年度收入总计939.88万元,支出总计939.88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49.47万元,增长36.13%。主要变动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和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费增加。

  本年收入939.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39.88万元,占100%。

  本年收入939.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39.88万元,占100%。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入939.88万元,支出939.88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49.47万元,增长36.13%。主要变动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和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费增加。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39.8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22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49.47万元,增长36.13%。主要变动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和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费增加。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39.88万元,大多数都用在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846.87万元,占9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46万元,占4.2%;卫生健康支出23.56万元,占2.51%;住房保障支出29.99万元,占3.19%。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939.88万元,支出决算为939.88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100%。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448.3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支出决算为398.55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39.4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18.9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决算为4.5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29.9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023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30.3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92.01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38.34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中的国内债务付息及国外债务付息;资本性支出中的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非货币性资产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额外支出中的赠予、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和其他支出。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2.54万元,支出决算为12.5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与2022年度相比,“三公”经费支出减少6.05万元,下降32.53%,根本原因是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2.54万元,占100%。详细情况如下: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54万元,大多数都用在车辆油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升,2023年,我单位牢固树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绩效相结合的理念,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

  2.预算绩效管理队伍进一步充实,2023年,通过积极参加财政局举办的培训,提高了我单位预算绩效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以后全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奠定了理论与工作基础。

  四、营收: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缴的收入。

  六、另外的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营收”“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营收”“另外的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还没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各类结余的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不包括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另外的费用等。

  市政府网站依托西藏政务服务网实现了统一身份认证,您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实现“一网通办”。

  市“政民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市政府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此栏目既是市政府领导,市、县(区)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群体、人民群众之间实现沟通的桥梁,也是帮助市政府领导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明显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真诚欢迎您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对政府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改进的意见。

  1、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写信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1、如果您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涉及市政建设、居民生活、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请先向问题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2、为了您的信件能够准确、快速的转交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做处理,请务必做到“一事一件”,避免在同一封信中反映两个或多个无关诉求,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3、对于同一账号大量多次重复向同一单位写信反映相同问题,属不予受理范围的,办理人员有权直接对重复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4、写信应署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要隐瞒姓名或采用化名、笔名;应当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等,以便于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同来信人保持联系,使信访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5、写信内容应简明扼要,写明所反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建议方)、投诉或建议要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6、为避免重复写信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针对表述不清、恶意言语和无实质内容的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废弃,并保留追究恶意写信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7、信件在转交、告知、答复的同时会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写信人,写信人可凭用户账号、密码或信件查询编号登录本网站查看信件情况。

  9、请谨慎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否则就没办法查询信件回复,密码丢失请使用忘记密码功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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