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内容犯错 迪森股份及其职责人被警示
(300335.SH)发布《关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资料有限公司(下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发表内容存在过错。其间,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与永禾一签定《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动力管理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刻、受诉法院称号、请求强制执行的内容发表过错;在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请求强制执行的内容发表过错。
广东证监局确定,迪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迪森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则实行勤勉尽责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首要职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广东证监局决议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揭露信息显现,迪森股份主营业务为清洁动力归纳服务、家用和工业锅炉及新动力配备的出产与出售。